
租来门面3个月后被拆除 房客可以索要转让费吗
花了3万元从别人手里转让来的门面经营不到三个月,便因门面系违法建筑被拆迁。省城王先生将转让门面给自己的刘女士告上法庭,要求退还3万元转让费。近日,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。
2004年11月,刘女士与吴先生签了一份租房协议,约定吴先生将一间门面房租给刘女士经营服装,租期一年。后经朋友介绍,刘女士于2005年4月将门面转让给王先生,王先生支付了刘女士3万元转让费。同日,刘女士与吴先生终止了租房协议。王先生与吴先生又签订了新的租房协议,开始经营。2005年7月,由于该门面房在建设时没有办理合法的手续,被所在街道限期拆除。门面房拆除后,王先生觉得自己经营不到三个月,所租房屋就被拆除,损失惨重。遂于2006年10月起诉到合肥市蜀山区法院,要求确认他与刘女士之间房屋承租权转让行为无效;并要求刘女士返还转让费3万元。
刘女士辩称,她和王先生并没有签订房屋转租协议,王先生支付的3万元转让费是房屋装潢及部分财产折价后的费用;王先生是与原出租人重新签订租房协议,租房与其没有关系,不同意返还转让费3万元。
一审、二审法院认为,王先生与原出租人重新签订租房协议取得了使用房屋的权利,这与他和刘女士签订的转让合同是相互独立的,不存在权利义务继受的关联,王先生与刘女士之间未发生房屋转租行为。因此,一审法院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,王先生不服上诉,二审法院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承办该案的法官提醒:门面转让并非一定是门面转租。当事人在进行转让时,一定要明确转让的是财产还是对房屋的转租,或者二者兼而有之,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。